金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期转账服务协议
(适用自然人/法人客户在期货端签约开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期货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现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业务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两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服务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期货账户后,甲方签约银行作为乙方银行账户和甲方保证金账户的开立行,将甲方签约银行及甲方系统进行联网,实现资金在乙方银行账户与其期货保证金账户之间实时划拨的一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 乙方签署本协议,视为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期货公司端办理银期转账功能开通及解约手续。
第四条释义
甲方签约银行是指与甲方签署了银期转账合作协议的期货存管银行。以甲方网站公告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准。
第五条双方声明: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并经过政府监管部门审核合格的期货公司,甲方提供此项服务遵守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二)甲方已就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双方理解并同意,今后所进行的一切银期转账委托及相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甲方开办该业务遵守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具有合法的期货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期货市场的情形,并同意遵守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二)乙方保证在其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修改/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并进行相应修改/变更;否则,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性;
(四)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章业务约定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开通银期转账服务时,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文件或信息,并保证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在甲方开立的期货资金账户、签约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等户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相同。乙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银期转账业务的开通,通过甲方签约银行办理,对于支持通过期货公司端开通银期转账服务的银行,乙方可通过期货公司办理开通手续。
第八条乙方变更期货结算账户时,应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其结算账户对应的银期转账解约业务,可前往签约银行办理;对于支持通过甲方端口直接解除银期转账服务的银行,乙方可直接通过甲方办理解约手续。
第九条 乙方当日有银期转账业务发生,同一日不能办理银期转账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十条乙方注销甲方的期货账户或签约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均须先行解除与甲方的银期转账签约关系。
第十一条除银行有特殊约定外,甲方为乙方开通或解约银期转账功能时无须验证乙方银行密码。
第三章免责条款
第十二条 如因下列原因乙方不能正常使用银期转账服务,甲方享有免责权利。
(一)乙方期货资金账户或签约银行结算账户有挂失、销户或被依法冻结等情况;
(二)因乙方期货资金账户或签约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
(三)甲方接收到的银期转账委托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四)乙方当日转账额超过本服务规定的转账金额、次数限制,转账指令下达超过乙方规定的时间;
(五)乙方签约银行结算账户或期货资金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
(六)由于电力、通讯线路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或银行服务系统无法接收银期转账委托指令;
(七)乙方期货资金账户的风险程度将导致甲方暂停乙方的银期转账业务。
(八)乙方须妥善保管本服务中涉及的所有密码(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密码、签约银行卡密码等),及时核对各账户余额,对各渠道经核对或验证密码相符而发生的一切转账交易,均视作乙方本人的操作。若因乙方相关密码泄密(包括但不限于密码被破解、被盗取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九)因监管部门要求而无法进行银期转账的情况。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与各签约银行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共同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业务服务,乙方对合作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已知悉。
第十六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当事人过错造成的网络故障、系统运行故障等情形,致使甲、乙、签约银行方或多方无法享有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免除本协议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相关纠纷,甲、乙、签约银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系统和签约银行系统均已成功记录乙方开通本服务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失效:
(一) 乙方撤销本服务或乙方终止与乙方的《期货经纪合同》关系;
(二) 甲方和签约银行解除银期转账业务合作关系;
(三) 监管部门要求解除本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长期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